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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学专项奖励条例 (修订)
2025-06-25 10:49 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课程思政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大学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均可参与各项教学专项奖励的评选。

第二章 设立原则和评选办法

第三条 教学专项奖励旨在提升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质量,是对本科教学质量综合奖的有益补充。学校遵循“练业务、上水平、创品质”的原则,针对不同教师群体、教学技能和教学环节设置奖项。

第四条 学校主要通过奖项评选和教学竞赛等形式,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五条 教学专项奖励的评选一般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为院级评选,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评选方案和有关要求,评选出参加校级专项奖励参评人选;第二轮为学校评选,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评选。

第六条 院级评选的专家评委一般应由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督导员、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成。校级评选的专家评委一般应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级督学、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校外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专项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等作为成员。

第八条 学校教学专项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主任,由相关教学管理单位人员作为成员,负责专项奖励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教师根据奖项设置的评选条件进行申报,学院资格审查后确定参评人选。

第十条 学院组织院级专家评委对参评教师进行评审,院内公示评审结果后择优推荐参加校级评选。

第十一条 学校评选工作办公室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组织校级专家评委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至学校教学专项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专项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对获奖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获奖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等级及效用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专项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省级教学专项奖纳入高水平奖励。

第十四条 专项奖励纳入教师岗位考核及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体系,获得专项奖励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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