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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条例 (修订)
2025-06-25 10:26 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制定是以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文件的精神为指导,是为了加强教师上岗资格和主讲资格认定,明确教师职责、保证教师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和提升教师队伍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坚持系统性、规范性原则,严把教师质量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教师校内资格的认定与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格分类

第五条 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分为上岗资格和主讲资格。

第六条 上岗资格是指成为我校正式教师并具备承担本科生部分教学任务的资格,主要包括:

1.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组织工作,担任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及实习实践等。

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担任部分课程的课堂讲授任务,协助主讲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七条 主讲资格是指我校教师具备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资格,主要包括:

1.独立担任课程的课堂讲授任务及教学组织工作,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带领学生实习实践。

2.作为学业导师,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习和生活规划,并指导学生按照规划实现目标。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上岗资格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能够运用外语进行日常交流和沟通。

3.普通话测试水平达到二级乙等,能够熟练、准确、清晰地运用标准普通话进行教学。

4.信息技术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能够将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和手段应用于教育教学。

5.教育理论能够取得《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系统掌握并能运用高等教育理论知识。

6.通过教学能力考核及岗前试讲。

第九条 主讲资格

1.具备黑龙江大学教师上岗资格。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3.完成拟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周历等教学基本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通过院(部)及所在学科专家的审核。

4.教学质量合格。

第十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可当然获得我校教师上岗资格和主讲资格: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3年及以上高校专任教师教学经历。

2.教学质量合格。

第五章 认定时间与周期

第十一条 上岗资格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以一学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教师必须在相连的两个周期内通过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主讲资格

教师主讲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与上岗资格的认定时间相同。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师上岗资格(主讲资格)申请表》,送交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将《申请表》与相关材料报至教务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章 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上岗资格

1.黑龙江大学教师达到教师上岗资格中的各项认定标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将向其颁发《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

2.黑龙江大学教师未达到第八条中的第2、4条认定标准,学校可以向其发放《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但其必须在获得证书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和信息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否则其《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无效。

3.黑龙江大学教师未达到第八条中的第1、3、5、6条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将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不能获得《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必须参加相应认定标准的下一年度岗前培训,通过认定后为其发放《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

4.黑龙江大学教师未获得《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将不能完成见习并转正,不能上岗授课。

5.黑龙江大学教师如连续两个周期未获得《黑龙江大学教师资格证》,将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条 主讲资格

1.黑龙江大学教师达到主讲资格中的各项认定标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将向其颁发《黑龙江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

2.具备黑龙江大学主讲资格的教师应完成以下岗位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

(2)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实习实践、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作业批改、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

(3)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

(4)承担课堂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维护课堂纪律,严格学生考勤,组织课堂教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5)承担主讲课程1/2及以上授课任务。

(6)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合格。

(7)作为学业导师,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习和生活规划,并指导学生按照规划实现目标。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其主讲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资格:

1.未达到主讲教师岗位职责相关要求者。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仅撤销其主讲资格,还将取消其上岗资格,同时自撤销之日起调离教学岗位,不得在黑龙江大学从事教学工作: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

2.连续两轮教学质量为不合格者。

3.造成特大教学事故者。

4.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上岗资格或主讲资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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