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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师资培训条例 (修订)
2025-06-25 10:13 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持续提升师德修养与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决定高校教学质量的根本性因素,教师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我校教学质量逐步攀升,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师资培训工作的开展将遵循科学规划、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培训类别

第五条 黑龙江大学教师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我校新接收或调入的教师必须参加的为期一年的培训,是把好教师入口关,使其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师德修养与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 在职培训是我校教师在取得上岗资格之后必须参加的培训,是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四章 培训范围

凡黑龙江大学在职在岗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相应培训,但根据培训内容和教师实际情况略有不同,大致如下:

第八条 岗前培训

1.原则上凡我校当年新接收及新调入教师均必须参加培训。

2.凡上一年度未获取上岗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内容的培训。

3.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论为准合格、不合格的教师均应参加相应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 在职培训

凡我校具有上岗资格的教师均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第五章 培训目标

第十条 认真贯彻教师终身教育理念和人才强校战略,紧密结合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和学校建设需求,以师德师风、课程思政、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及科研能力为培训重点,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育人能力,培养适合学校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六章 培训形式

培训将根据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

教师岗前培训采取学校与院(部)共同负责的方式进行,学校负责开展教师普遍需要的学习项目培训,院(部)负责开展专业性较强和个性化项目的培训,时间一般由当年的10月至次年的6月。

第十二条 在职培训

教师在职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主要包括校内、校外培训两部分。校内培训包括教学能力提升专项、教学研讨、教学工作坊、教学观摩、经验交流等。校外培训包括国内进修、企业实践、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等。

第七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课程思政

面向教师开展意识形态、师德师风专项培训及警示教育、课程思政政策宣讲、课程思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和课程思政建设经验交流活动,提升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意识和建设能力。

第十四条 教育理论

面向教师开展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等基本教育理论培训,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组织教师及时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引导教师在符合时代的教育理念下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

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师,通过校内集中培训与到校外进修、参加短期培训、研讨班及学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和前沿动态的培训,旨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增强对其所在专业的理解和把握。

第十六条 教学能力

面向教师开展教学工作规程、教学基本文件撰写、教学方法与手段等培训。采用导师制、助课制、备课指导、教学观摩及教学实践等形式,使教师对教学工作规程有详细地了解,熟练掌握各项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

第十七条 科研能力

面向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方法、课题申报实施、论文撰写、科教融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培训。采用助研制、学术团队制、科研工作指导及参加国内进修、企业实践、学术会议等形式,使青年教师筑牢意识形态防线,秉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在了解科研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对科学研究规范、科研项目申报、科研论文撰写、科研奖项的申报有所掌握,切实提高教师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语言能力

通过普通话培训和外语培训,提高教师运用规范普通话和外语授课能力,从教学语言的层面帮助教师更好地完成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信息技术

面向教师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式教学、知识图谱、数字化资源建设、AI赋能教学等专项信息技术培训,优化课堂教学手段,进一步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改进教学和AI赋能教学的能力。

第二十条 素质拓展

针对教师开展校情校史、仪态仪表、沟通技巧、心理辅导、团队训练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培训,培养教师爱校爱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自豪感。掌握基本的教学礼仪和教学沟通能力,为教师优质开展教学工作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免听免考

1.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可免参加岗前培训: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具有3年及以上高校专任教师教学经历。

2.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可免听或免考培训中的部分内容:

(1)师范院校教育学专业毕业的教师可免听教育理论培训中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免考。

(2)普通话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的教师可免听普通话培训并免考。

(3)外语专业毕业的教师可免听外语培训,但需要参加考核。

第八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考核

原则上新教师在培训期内不具备上岗资格,不能上岗,不能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在1-2年内完成各项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考核主要采取专项考核与教学能力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专项培训考核

在各类专项培训内容结束之后,学校将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相应内容的考核,以便客观真实地检验教师的培训效果,并以此作为教师获取上岗资格的重要依据。

2.教学能力考核

新教师在参加为期一年的岗前培训后,需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教学能力考核,考核结果是教师获取上岗资格的重要依据。

3.评比竞赛

在考核工作中,学校将各项考核工作与评比竞赛进行有机结合,为教师提供展现自身能力的舞台,开发教师的内在潜质,推动教师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二十三条 在职培训考核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在职培训,服从学校或院(部)安排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参加考核,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评职晋级和参选各类优秀教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工作由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由教务处与院(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院(部)或教研室应积极配合,不得擅自取消。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服从学校或院(部)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参加各项培训的过程及成绩客观完整地记录在培训档案中,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凡按照要求参加各项培训的教师,均可享受以下待遇:

1.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教师外出参加的培训,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教师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及往返差旅费。

2.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

3.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等待遇,与其他教师同等享有。

4.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的教师,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新教师在两年内仍有未通过的岗前培训项目,将被调离教学岗位。

2.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如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相应的培训费用。

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教师队伍。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调离教师队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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