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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1-03 16:37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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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专业交叉渗透优势,创新“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配合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和双创能力,学校对《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9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7年10月25日


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一、专业设置

1.我校各本科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开设供其它专业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制一般为2年。

2.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3.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可由专业必修、必要的实习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组成,在课程设置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应注重辅修专业的学科基础,培养学生基本专业素养,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能通过自学掌握更深层次专业知识。

(2)应注重应用性,能掌握必要的专业应用技能,解决实际应用问题。

(3)突出辅助作用,通过主修与辅修专业的融合,拓展知识领域,提高就业竞争优势。

(4)课程门数一般不低于20门(学分不低于60学分)。

二、招生

1.辅修专业招生对象应为我校一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学生须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6.7。各学院也可根据辅修专业实际要求,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录取。

3.招生报名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三、学籍管理

1.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后按统一规则编制学号,注册学籍,报送教务处备案。

2.已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学费按学年缴纳,应在秋季学期开课前到学院办理注册、缴费,逾期者注销辅修专业学籍。

3.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到其他辅修专业学习。

4.辅修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随主修专业学籍变动办理。

5.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修读的,注销辅修专业学籍,已授课程费用不予退还。

6.主修专业毕业、结业时,辅修专业学籍自然注销。因成绩原因不能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及第二学位证书。

四、日常教学管理

1.学院负责组织授课、考试、成绩登录、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教务处参照本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标准进行检查评估。

2.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业余时间授课,人数少时(15人以下)且课程资源允许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授课、自修辅导等多种授课模式方式进行教学。

3.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需要调整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成绩管理

1.已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重修。

2.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认定,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教学内容、学分、学时等),学生可申请免修,成绩按主修专业实际成绩记载。

3.各门课程考核结束,学院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电子版与纸制版成绩,统一管理。

4.累计缺课达1/3或未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5.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获得学分达到辅修专业计划学分80%的, 免修主修专业的通识选修课程(任选部分),学分自然获得。

六、证书发放

1.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颁发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满足以下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授予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1)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合格标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专业学分绩点不低于6.7;

(3)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3.学院提供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第二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七、学费及其管理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文件要求,攻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费按照所攻读专业四年总学费的25%收取;攻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费按照所攻读专业四年总学费的45%收取。

2.学校根据各辅修专业的特点、教学质量、修读人数等划拨教学经费,一般按辅修专业收取总学费的60%划拨学院。

3.教师课时费由学院承担,其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业绩工作量(岗位绩效考核时,不计入学院总工作量和教师个人超工作量)。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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