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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通知
2024-05-17 17:06 教务处 

各实验教学中心: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整改反馈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详见附件1)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后续工作,强化实验教学中心培育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

1.各省级示范中心按照补充通知要求,于5月21日前提交《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9-2023年)》(详见附件2)。

2.各省级示范中心根据2023年学校自评专家反馈意见,对照《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详见附件3),于5月27日前结合整改完成情况补充完善《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自评意见(2019-2023)》(详见附件4)。

3.学校根据2023年教育部、省教育厅阶段性总结考察专家反馈意见,制定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整改台账,中心各实验室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和整改台账,积极开展整改建设。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培育建设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学校决定开展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培育建设立项工作,满足下列条件即可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培育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5)申请立项。

1.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2.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3.实验教学条件充足,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良好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3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

5.申报国家级立项培育的需要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两年以上。

申请单位须于6月20日前将申请书电子文档(学院签字盖章)发送至韩老师邮箱(ID:2004284@hlju.edu.cn,联系电话:86608782)。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请各学院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提供材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以此为契机查找分析实验中心发展瓶颈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努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升专业办学水平。

 

 

 

              教务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5月17日      

附件【1: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整改反馈工作的补充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2: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9-2023年).docx已下载
附件【3: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docx已下载
附件【4: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自评意见(2019-2023).docx已下载
附件【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培育项目申请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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