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按照学校《关于调整黑龙江大学教师讲课费分配方案的决定》及《黑龙江大学学院讲课费分配实施意见》(黑大校发[2005]14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与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院(部)审核、上报材料
1.理论教学工作量
(1)各学院可依据系统提取的电子表格(见附件2)进行初审。表格中有三个工作表(本院对本院,协调课,外聘教师),本院对本院表即为本院教师对本院讲授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协调课表中,各学院按照“学生单位”列进行筛选本院,即为外院教师对本院讲授的课程,按照“教师工作单位”列进行筛选本院,即为本院对外院讲授的课程。各学院务必根据相应类型进行仔细核对,如果外院对本院学时有错误,需及时与相关学院进行沟通核对,保证正负协调学时一致。电子表格中原有数据除审定学时二列外不要做任何改动,如需修改学时请在“审定理论学时”和“审定其它学时”列进行修改,所有审核结果以这二列为准;
(2)外聘教师需注明职称,并根据相应职称进行学时合计;
(3)双语课程在“双语课”列进行标识,请详细核对;
(4)初审结束后,上报一份电子表格(只包含本学院的核对数据,其它数据删除),修改的内容务必用红色底标明,并按类型分四类(本院对本院、本院对外院、外院对本院、外聘教师)打印理论教学工作量报表,每类别需分别在最后页进行各学时合计,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主楼C座311室 负责人:孙杰),表格格式已排好,不需更改列宽,直接横向打印即可。
2.实践教学工作量
请各单位按照附件3中的要求将本学期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分类汇总,教学工作量汇总表的电子文档通过教务办公网上报,纸质文档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主楼C座305室 负责人:李殿鹏)。
3.青年教师助课教学工作量
本次审核采取青年教师提交完整助课教案、导师评价和院领导审核确认的方式,请各单位根据本学期开学初上报的《助课统计表》将有助课任务教师的《黑龙江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助课情况核实表》(附件4) 11 月30日前填写完成并收齐《青年教师助课教案》。学校将集中对所提交的《黑龙江大学助课教案》进行审核,如助课教案审核不合格者,将酌情扣除工作量直至取消该门课程的助课工作量。另外如助课时间低于所助课程的60%,则无须提交助课教案,学校亦不予承认导师及青年教师的助课工作量。如果提交工作量或材料为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导师及助课教师的工作量,并将在其师德师风档案管理中进行记录。
各单位将《青年教师助课教案》及《助课情况核实表》报送教务处教师培训科(主楼C座306室 负责人:王迎)。
4.学业导师工作量
学业导师教学工作量按照创业教育学院时间进度安排,统一上报到创业教育学院(四号楼113 负责人:刘佳超)。
二、学院(部)审核上报时间
审核上报时间:11月22 日—11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审核时,如需从实践教学科单独进行核算的实验工作量,需在理论工作量统计表中相应扣除,不可以重复计算。
2.附件5中为《教师调停课系统》中提取的教师停课补课信息,如未进行补课请在11月30日前在网上提交补课预案,因教师个人原因临时停课而没有按时补课的学时,将在审核总学时数中减除。
3.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学院讲课费二次分配办法》,制定本单位的《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院讲课费二次分配方案》;并认真做好讲课费的二次分配方案的公示和实施工作。
四、财务核算上报材料
根据财务要求,从本学期开始外聘外教人员统一进入计税系统,各学院教师工作量核对无误后,需将本部门的课时费用总额平均分摊至2017年1-6月份发放(包括外聘外教工作量),发放明细表按在职校内人员发放明细表、外聘校内人员发放明细表和外聘非在职人员发放明细表分别上报(根据附件6中财务计税系统中的名单对应,在表中的人员为校内人员,不在表中的人员为非在职人员,校内人员按本校在职和外聘校内人员分开上报),发放明细表务必于 12月20日下班前上报至教务处。
上报内容:
1.平均分摊至6个月的电子表格一份(在职校内人员发放明细表、外聘校内人员发放明细表和外聘非在职人员发放明细表三个表格),通过教务办公网传教务处孙杰(sunjie)处;
2.分别打印1-6月份的纸质文档报表一式二份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领款人签字后,报至教务处主楼C座311室。电子报表及纸质文档格式参见附件7-9。
教 务 处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