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学校于2005年开始实施针对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多年来“导师制”的实施对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导师制”的实施,切实落实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尤其是新教师的指导工作,现请2016年接收新教师的教学单位,结合以下各项内容,为2016年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并于10月14日下班年前将《黑龙江大学新教师导师信息表》报至教务处教师培训科(主楼C座306室)。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
担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在黑龙江大学从事本科课堂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
3.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中获得优秀及以上奖励。
4.近5年来没有教学事故。
5.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课题。
注:部分新建学院和新办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对新教师的指导周期是2年,在指导周期内负责帮助新教师制定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及新教师培养方案,并负责在方案的指导下协助新教师完成培养目标,缩短新教师的成长周期,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代”作用。
三、指导教师的待遇
1.在指导周期内,新教师能够通过教学能力考核并且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中获得合格,学校将为指导教师提供基本指导费。
2.新教师在完成岗前培训的所有项目并且考核合格后,综合排名在前10%的,学校将分别给予新教师和指导教师相应的奖励。
3.新教师首次参加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获得优秀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
黑龙江大学教务处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