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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教学场所散发小广告的通知
2016-08-24 11:25  

为营造文明清新的教学环境,有效制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在学校教学场所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发小广告。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擅自在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非法散发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随手乱扔印刷品等废弃物的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学校将向由公安机关通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教学单位、全体老师及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学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教学楼宇内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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